修补、销售伪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艺集网

发布时间:2021-01-27

      近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一段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庭审直播视频,引来众多艺术圈人士的关注。该视频的播放量高达四万余次,相比同页面其他案件零星的两位数播放量,这个数据令人震惊。是什么原因致使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案件,在相对小众的美术领域引来这么多的关注。该著作权案留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对今后的艺术品交易行为又有哪些参照?

  “《井冈山主峰图》你最初是来自谁?”法官问。

  “徐某。”杨广泰答。

  “徐某最初向你是怎么说的?这幅画他说是来自于什么地方?”“李可染的家属。”

  “家属是指谁?”“李可染的妹妹。”

  “徐某是把这幅画卖给你还是以什么方式把画提供给你?”“他先拿给我看,问我这幅画能不能修好?我说我拿去研究一下,也请相关的人看一下,结果问了有一段时间吧,差不多半个月左右,我找了一个裱画的师傅,说可以修好。”

  “他是把这幅画卖给你了,还是提供出来跟你一起合伙做了?”“没有,都没有谈。只是拿给我看。后来我去找人看了以后,才决定回来买。”

    ……

  “这幅画他给你的时候是什么样子?”“断开的。”

  “状态是什么形状?”“是没有装裱过,是一个软片。这张画断成了三段。下边的一段只连着一点点了。”

  “除了断裂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破损的形状?有没有什么缺角?”“有,有破洞,到处都有。因为这个画是反复被折叠过,一幅很大的画被折叠成小方块,折叠的地方都会有残破。大约有10个左右的破洞。”

  “这幅画你拿到的时候,上面有没有标题?”“有。有标题、有落款、有盖章,盖的李可染的章。”

  “那你认为这幅画,它是真迹还是仿作?”“真的。”

         ……

涉案的《井冈山主峰图》


涉案的《黄山图》 

  这是法官和杨广泰在“杨广泰侵犯著作权案”一审第一次庭审直播视频中的一段对话。因被控侵犯著作权罪,书画经纪人杨广泰于2018年1月被监视居住,经取保候审后又于2020年9月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23日,该案一审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作出了部分改判的判决结果,但仍维持认定被告人杨广泰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8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书画交易相关的职业,期限为5年。

  这可以说是近年来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大案件之一,在美术界、艺术品收藏与拍卖界均引起了较大关注。

  杨广泰算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较早选择艺术品经营行业的职业书画经纪人。此次将他推向被告人席位的是《井冈山主峰图》《草坪放牧图》《黄山图》《好龙》四幅画(拍卖成交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10万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大且对判决有着重要性影响的是《井冈山主峰图》一作。

  根据二审判决书显示的信息:2009年左右,徐某以15万元从汪某处购买了一幅汪某仿制并假冒李可染署名的《井冈山主峰图》残画,并告知杨广泰该画来自李可染的家属。后经商议,杨广泰支付给徐某15万元,占该画一半份额,并约定由杨广泰将该画拿去找人修补好后送拍。杨广泰花费10万元找人修补好《井冈山主峰图》后,于2010年9月送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11年1月,杨广泰因不满意拍卖价格,以落槌价850万元将该画购回。此后,其向徐某支付200万元买断该画的份额。2016年,杨广泰以他人的名义将该画送到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2016年6月6日以落槌价1200万元成交,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扣除费用后,支付了杨广泰1151.25万元。

  对于杨广泰为何在此次交易中被判侵犯著作权,两级法院的观点均认为:杨广泰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井冈山主峰图》进行修补出售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之规定,认定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杨广泰均自辩称,其不知画作系伪作,亦未参与《井冈山主峰图》的制作,对画作的修复是基于文物保护目的,在涉案四幅画作送拍时均认为是真迹。而杨广泰的辩护人同样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的指控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等问题,包括未对《井冈山主峰图》的修复面积、规模予以查实等。由于杨广泰一直认为《井冈山主峰图》为真迹,其对画作的揭裱、补色行为属正常修复范畴,在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前提下,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画作残缺事实的描述,当事各方的供述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

  汪某说,画作中间部分缺损;(“汪某说这幅画只有上面一部分和下面一部分是我仿李可染风格画的,落款是我仿李可染风格题写的,李可染的印章也是我盖的,但是这幅画的中间部分不是我画的,我不知道是谁画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宣读汪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徐某称,画作破损严重,仅余上下落款部分,修补比例高达三分之二;(“徐某将其从汪某处以15万元购买的一幅李可染《井冈山主峰图》残画交给杨广泰修补,画的内容只有三分之一。”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徐某的证言称。)

  杨广泰则称,只对《井冈山主峰图》局部进行了有限的修补。(“我拿到的时候,这画断成了独立的三段,我只是进行了修复,把断的部分进行了接笔。这种接笔在裱画行业中属于正常现象。”杨广泰在庭审上说道。)

  据参与本案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费嘉仪所言,本案在案证据《鉴定意见书》中未将原画破损位置、破损程度、修补面积、修补比例、揭裱情况等事实纳入鉴定范围。

  关于画作真伪认定的问题。根据一审判决书所载:涉案《井冈山主峰图》《草坪放牧图》经汪某供述自认其假冒李可染仿制而成,《黄山图》《好龙》则经由黄永玉本人辨认认为系他人仿制,通过结合在案当事人的供述,认定涉案的四幅画作均系假冒仿制而成。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则称:根据汪某、徐某和杨广泰自己的供述可知,《井冈山主峰图》中间严重残缺,杨广泰购得后以营利为目的,请人将残缺部分绘制成瀑布,该行为仅凭自己对画作的理解将残缺部分补全,系无中生有,显然超出正常修复的程度,且该画作经鉴定系汪某仿制的伪作。

  关于量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规定,被告人杨广泰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应对被告人杨广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贵州两级法院在法律适用部分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关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中“发行”行为概念的规定。认为行为人实施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均视为“发行”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也即,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在明知系伪作的前提下,无论是否参与了作伪环节本身,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引起艺术品交易从业人员的警惕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条款,有着不同的指向。

  在艺术品市场中,涉及作品真伪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1993年,画家吴冠中状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伪作,最终法院判处两机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2006年7月,画家史国良发现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其两幅伪作,传真、致电要求其撤拍,但最终作品仍出现在拍卖会上;2012年,画家赵建成状告北京琴岛荣德拍卖行上拍14幅署名“赵建成”的作品,但经他确认,其中10幅并非其本人所作。但拍卖公司方面未对此给予任何回应,仍照常举办了此次拍卖活动,这些作品在拍卖会上也全部成交……

  目前在对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上,没有一个明确可执行的规范。作者的自我鉴定是否能抛却所有因素做到完全客观、公正,什么样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备权威,具有可操作性,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都需要考虑。行业需要法律界人士和艺术界人士共同研判出一份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和规范艺术品市场从业人员的交易行为。针对此种情况,某些当代艺术家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来“保真”。

  如何在今后的艺术品交易中规避侵权的风险,这起案件能给艺术品交易从业者怎样的启示。记者拨打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热线,辗转联系到本案终审审判长杨方程,审判长表示要通过外宣部门才能接受采访。多处询问后,拨打外宣部门的电话,但直至发稿前,都未能接通。

      此外,记者联系了多位画廊协会负责人、拍卖公司从业人员、艺术经纪、法学院专家、艺术法研究专家等,均表示本话题较为敏感,不方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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